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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日,按合同發給華豐公司A商品40件,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單位售價2000元, 價款共計80000元,增值稅10400元,收到對方開具的銀行票一張。 6.16日,按合同發給紅星公司B商品50件,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單位售價1000元, 價款共計50000元,增值稅6500元,款項尚未收到。另簽發轉賬支票一張代墊運費 800元。 7.18日,上項賒銷給紅星公司50件B商品到貨后,紅星公司發現質量不合格,經協 商在價格上給予10%的折讓,已取得稅務部門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并開具紅字增值稅 專



5.13日,我司根據合同,向華豐公司發出A商品40件,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單位售價2000元,應收價款共計80000元,增值稅10400元,我司收到對方開具的銀行票一張。
6.16日,我司又按合同向紅星公司發出B商品50件,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單位售價1000元,應收價款共計50000元,增值稅6500元,此筆款項尚未收到,另外我們發給了轉賬支票一張代墊運費800元。
7.18日,紅星公司在收到我司發出的50件B商品后,發現質量不合格,經雙方協商,在價格上我司給予折讓10%,并取得稅務部門的索取折讓證明,另外,我司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3 02/03 2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