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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增值稅重分類調整的分錄



1.應交增值稅重分類調整是指企業為發票、資料記錄不同于實際發生的業務收入的情況,進行的重新按照正確的分類、計算應納稅額的調整。應交增值稅重分類調整的分錄:
(1)增值稅貸方:應交增值稅
(2)貸方:當期未交增值稅
(3)借方:當期應交增值稅
例:
假設企業ABC發生業務收入1000元,實際應征收增值稅2.5%,即25元,但是發票和記錄以3%,即30元為準,在繳納增值稅時,企業應做出增值稅重分類調整,其分錄如下:
(1)增值稅貸方:應交增值稅25元
(2)貸方:當期未交增值稅5元
(3)借方:當期應交增值稅30元。
2023 02/03 1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