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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再計算消費稅能按領用數量扣除已稅的消費稅么



對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再計算消費稅的問題,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08〕45號)規定, 領用電池所得消費稅可在領用時抵扣。也就是說,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再計算消費稅時可按領用數量扣除已稅的消費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回的已稅電池是按月領用的,并且以外省或以外地的企業委托本省或本市的企業進行加工生產的,那么就不能按領用數量扣除已稅的消費稅,而是按照收貨單憑證明確的消費稅率和數量扣除消費稅。
總之,對于這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再計算消費稅,則根據消費稅政策的規定,應該在內省或本市的企業委托外省或外地的企業進行加工生產時,可以按領用數量扣除已稅的消費稅,但是如果是按月領用的,則應該按照收貨單憑證上確定的消費稅率和數量扣除消費稅。
拓展知識:對于跨省或跨市的貨物銷售和服務,還需要按照雙重征稅制度來計算稅款,即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發票,需要繳納本省實際消費稅和出口管理費兩項稅款。
2023 02/01 1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