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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們是勞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400萬項目合同 又與甲公司簽訂510萬項目合同 還要做別的項目 我們是小規模 不想轉為一般納稅人 老板就用他朋友們的名字注冊了三家公司 這樣就用四家公司分別與甲公司各簽訂200多萬的合同 這樣做合理不



這樣做是不合理的,根據國家稅務機關規定,由于小規模企業適用簡易稅收制度,一般是不需要轉為一般納稅人的;但是,注冊同一種事物的兩家以上的公司,即使合同上的字樣不一樣,如果關于經營的實質內容完全相同,仍然被認為是一起經營,這個就叫做“多頭注冊”,屬于合同聯合經營和涉假行為,是違法行為,否則會遭受處罰。此外,為了有效抵抗和意外避免這類涉假行為,可以嘗試有效地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如組織機構設置、管理規章設置、人員資質設置、作業流程設置等,以確保四家公司分別完成自己的合同,不存在協作不清或涉假行為現象。
2023 01/29 1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