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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財稅2011第100號文件里面軟件產品的“自行開發生產”,如果研發的部分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軟著權在委托方,還屬于自行研發嗎?



“自行開發生產”是指,企業自行開發或生產軟件產品,通過自行研發、開發和實施,使產品能夠達到一定的應用價值。根據財政部2011第100號文件,軟件產品的自行開發生產,軟著權不能受讓給其他單位,而必須在開發、開發和實施的過程中,全部委托給開發者。因此,研發的部分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軟著權在委托方,不屬于自行研發,而是屬于受讓軟件著作權;如果受讓方不是實體經營者,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可以回歸實體經營者。
自行開發生產是企業整體實施的一種技術開發模式,開發生產都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需要開展全面的系統規劃、產品分析、技術設計、編碼實施等一系列的技術工作,從而實現軟件產品的自主開發與生產,也就是軟著權的 自主知識產權 。此外,用戶自行開發生產還需要充分考慮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現安全漏洞和復雜問題,最終實現產品價值的發揮。
2023 01/28 1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