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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伙人之間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和不執行事務合伙人權利是怎么設置的?



合伙企業伙企之間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和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權利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來設置的。根據該法,合伙企業股權和收益權應當均分給每個合伙人,而每個合伙人對企業發揮的管理、主要權力和義務等均應當平等。按照《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伙企業應當有兩類合伙人:一類是承擔企業運營管理職責的運營合伙人,一類是不承擔企業運營管理職責的參股合伙人。對于參股合伙人來說,其在合伙事務中的權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他們不能參加合伙企業的投票,也無權進入投票決定的結果,但他們仍然有權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并有權享受分配的收益。拓展知識: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管理職責包括財務管理、經營計劃制定和執行、企業設備及其他財產的管理、企業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企業人事管理、企業信息管理等。
2023 01/27 0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