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企業在2020年4月8日銷售商品1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2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600元。企業為了盡早收回貨款而在合同中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基于對客戶的了解,預計客戶10天內付款的概率為20%,20天內付款的概率為70%,20天后付款的概率為10%。購買方在2020年4月20日付清貨款,該企業在4月8日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元。



解答:
綜上所述,該企業在2020年4月8日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20600元。計算公式如下:
原始價款:20000元
現金折扣:20000×(1-2/10)×20%+20000×(1-1/20)×70%+20000×(1-N/30)×10%=20000×(0.8-0.7-0.9)= -400元
稅額:2600元
銷售商品收入:20600元=20000 - 400 + 2600
現金折扣是商業貿易中常見的計算方式,是指購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付款,以此讓賣方同意減價,購買方才能享受折扣優惠。現金折扣的程度有2/10、1/20、N/30,其中“N”指客戶在約定期限內未付清貨款時可拖延付款的天數。
拓展知識:現金折扣在計算過程中,要注意減除稅額,才能得出真實的成交金額,以保證購買方的合法權益。
2023 01/26 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