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公司4月份申報發放臨時工資人員個稅,5月份又發放另一批臨時人員工資,是不是得把4月份人員終止辦離職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是指由雇主發放的任何形式的工資、薪金、獎金等等,由雇主代扣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發放的4月份臨時工資人員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5月份又發放另一批臨時人員工資,就不需要把4月份人員終止辦離職。
但是,第一批臨時工資人員未繳納4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時,仍需要通過個稅報表申報個稅。第二批臨時人員,發放的薪酬需要在計算前由雇主提前報稅,以確保發放的薪酬以及繳納的個稅都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建議企業及時更新自己的個稅管理系統,以防止雇主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企業的個稅管理能力,避免發生違規現象。此外,還要加強各類個稅政策和新聞資訊學習,加強管理規范,嚴格落實,以確保企業在個稅管理方面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023 01/22 2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