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5日,委托外單位加工一批應交消費稅的材料,發出材料并支付加工材料領費。發出材料的成本為80000元,取得經稅務機關認證的增值稅專用部門領人管理發票注明的加工費為15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950元,由受托加工單位代收代繳消費稅為5000元。全部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月末材料加工完成后收回驗收入庫,將用于直接對外銷售會計分錄



將用于直接對外銷售會計分錄如下:應付加工費81,950元,借:銀行存款81,950元、貸:加工費81,950元;應交消費稅5,000元,借:銀行存款5,000元,貸:消費稅5,000元。
拓展知識:在具有收入增加的前提下,外單位加工材料屬于成本類型的加工支出,應分攤到可減免稅費的銷售額中,以此計征增值稅。因此,增值稅稅額1950元也應分攤到可減免稅費的銷售額中,以便減少可減免稅費的銷售額,以減少增值稅。
2023 01/22 1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