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銷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經發出,每件成本為60元。合同約定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售價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續費。丙公司對外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1300元,款項已經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甲公司發出商品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甲公司采用實際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進價核算代銷商品。代銷手續費的增值稅率為6%。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銷售商品,合同約定丙公司對外銷售價格每件100元,并按售價10%支付甲公司的手續費,丙公司最終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1300元,款項已經收到。
甲公司發出商品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由于采用實際成本核算,商品發出價值為200*60=12000元,甲公司應預繳增值稅12000*3%=360元,增值稅發票的金額也為12000元。
丙公司采用進價核算代銷商品,即丙公司未經加工的商品進價核算,商品進價為12000元,應當納稅,稅率為6%,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2000*6%=720元,丙公司把720元的稅款和1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起提交給甲公司。
拓展知識:代銷商品,是指由代銷人代銷他人商品,其增值稅計算方式兩種,一種是進價核算,一種是實際核算,進價核算按照商品進價確定稅費,實際扣算按照商品發出價格確定稅費。
2023 01/22 1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