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1年1月開開食品公司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1、15日銀行轉來哈市食品公司的托收憑證,隨貨附來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干人參300千克,價格為400元/千克,計貨款120 000元,增值稅稅額15600元。運費發票金額800元,增值稅為72元。經查驗與合同相符,當即承付貨款。



開開食品公司在2021年1月從哈市食品公司購進了300千克干人參,每千克售價400元,總共計貨款120000元,并結算了增值稅15600元,運費發票金額800元,增值稅為72元。經查驗與合同以及隨貨附來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符,開開食品公司當即承付貨款。此次業務的稅費承擔方式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營業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7號)做出決定,以便確定抵扣稅款期限,以及根據企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規定進行銷項發票核銷核算等相關工作。
2023 01/20 1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