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比如公司和個人張三簽了一個租賃合同,但是前期代開發票是張三,后期開發票是李四,在合同里面注明,張三授權李四開發票,這樣可以嗎



這可以嗎,這取決于發票的類型和發票的使用。在中國的發票體系中,發票是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憑證,其發放權屬于企業。如果公司和張三之間的合同是由公司來做主要發票承擔方,即開具發票、繳納稅款,那么此時張三向公司授權李四發票就沒有問題。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合同并未注明誰來承擔發票的義務,此時李四開具發票,也許會出現發票不受稅務部門認可的情況。因此,張三想授權李四開具發票,最好還是要在合同中注明發票義務方,并且在李四開具發票前要先征得稅務部門和張三的認可。這樣才能有效避免糾紛和被稅務部門追責的情況。
從另一方面來看,雖然張三授權李四開具發票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但是有時候,為了保護張三的權益,他可以要求李四在開具發票前征得他的認可,這樣也能夠避免糾紛的發生。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加以考慮,注明發票義務方,以及李四在開具發票前是否需要向張三征得認可。
2023 01/20 1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