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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好。麻煩問一下公司解散部分員工協議工作多發半個月合理嗎?勞動法中關于這塊兒的規定有嗎?



老師,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雇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享受的勞動報酬、補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部分)。
根據國家規定,解雇者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至少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享受的勞動報酬、補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勞動者一般不得拒絕支付,如果拒絕支付,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解散部分員工協議工作多發半個月是不合理的。拒絕支付解散費、補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可能會帶來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因此,解雇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義務,嚴格遵守勞動法律規定,確保解雇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障,以才能做到依法辦事。
此外,在解散部門的過程中,平時也要注意法律的遵守,如依法發布通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完成勞動合同終止程序,以及遵守其他相關勞動法律規定,以保障員工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2023 01/19 1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