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咨詢一下,我們是一般納稅人,我們不是生產制作銷售奶茶,只是在其他奶茶店買了奶茶再賣給我們的客戶,我們開的發票應該是貨物類的13個點的銷售發票是吧,同時我們在奶茶店購進奶茶時對方給我們開的發票卻是餐飲服務類發票,這種類目的發票可以作為我們公司的銷售成本嗎?



您好,首先,您作為一般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應使用“貨物類13個點”的消費稅發票開具。在您從其他奶茶店購進奶茶之后,對方開具的發票是餐飲服務發票,目前我國消費稅發票只有貨物類和服務類兩類,且餐飲服務消費稅發票中的進項稅收無法抵扣您的銷售稅,因此這類發票不可作為您公司的銷售成本。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保存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發票必須是本人手寫的,不得用副本,缺少任何必要欄次的發票均不能作為稅收憑證;此外,您購買的發票還必須及時歸入賬務處理,并記入費用及支出明細。
總之,您購買的餐飲服務類發票不能作為您公司的銷售成本。除了進項稅,企業還應當支付社會保險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費用,以免造成違法違規行為。
2023 01/19 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