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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乙產品600件,單位售價4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價稅款未收



銷售乙產品600件,單位售價4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價稅款未收,即表示賣方未收取價稅合計。此時,對于賣方而言,應采取的操作應該是拿出銷售發票,統計出本次稅前價款600*400=240000元,然后將增值稅(13%)計算出來31240元,最后本次銷售應收價格為271240元,但因未收取價稅合計,這部分價款未歸賣方所有,買方在辦理發票時也不能認定為本次銷售價款。
拓展知識:價稅合計是指銷售或采購所收取或支付的“商品價款(含服務價款)加上應納稅額”所構成的總額,為了確保買賣雙方交易可查,應遵循規定,價稅合計應在發票上體現出來,買賣雙方都可以根據發票認定本次銷售的交易價格。
2023 01/16 0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