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2020年11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1.2020年11月1日,購入原材料一批,價款100000元,增值稅為13000元,材料入庫,款項已支付2.2020年11月3日,生產車間領用原材料一批,價值10000元。3.2020年11月18日銷售產品一批,銷售價款400000元,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項稅額52000元,所售商品的成本是300000元,款項尚未收到。根據所給資料寫出相關分錄。



根據所給材料,甲公司2020年11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如下:1.2020年11月1日,購入原材料一批,價款100000元,增值稅13000元,款項已支付;2.2020年11月3日,生產車間領用原材料一批,價值10000元;3.2020年11月18日,銷售產品一批,銷售價款400000元,銷項稅額52000元,所售商品成本300000元,款項尚未收到。
針對上述經濟業務,甲公司應制作如下分錄:
1. 應付賬款:100000(原材料購入價款)
2. 庫存商品:110000(原材料購入價款加上已付增值稅13000元)
3. 原材料:10000(生產車間領用原材料)
4. 應收賬款:400000(銷售產品價款)
5. 銷項稅:52000(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項稅額)
6. 售出商品:300000(所售商品的成本)
拓展知識:
甲公司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在開展營業活動時,主要有收入計稅、購進貨物(勞務)計稅和發生的其他稅費等,其中收入和購進貨物(勞務)主要計算增值稅,其他稅費包括所得稅、印花稅、消費稅等。甲公司每次營業活動均需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申報手續,并由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對甲公司開展營業活動的征稅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2023 01/15 1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