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本公司原股東A持股99%股東B持股1%,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兩個股東都增加了金額,但是A股權變成了98.99%,B股權變成了1.01%,這種情況A股東需要繳納個稅嗎?



答:根據《關于企業增發股份并改變股權結構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93號)的規定,原股東減少持有股份后,所得稅計提方式是按照“買入價(或合理價格)×剩余持股比例所得減值”確定計提所得稅金額。
因此,原股東A減少持有股份后,應按照“買入價(或合理價格)×剩余持股比例所得減值”確定計提所得稅金額,如果買入價(或合理價格)中存在有形資產,則以有形資產的增值額或貶值額來確定計提的所得稅金額。
另外,《企業增發股份并改變股權結構企業財務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94號)規定,企業增發股份,改變股權結構時,原股東所得的股權增值部分,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附加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A股東股權份額減少時所得增值部分,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而言之,A股東減少持股份額,既需要按照“買入價(或合理價格)×剩余持股比例所得減值”確定計提所得稅金額,又要繳納所得增值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拓展知識:企業增發股份改變股權結構,除涉及上述稅收處理之外,也應關注相關財務處理問題,因為該種處理中新股的發行價格,可能影響原股東的股權份額,以及企業的盈利情況。此外,企業應完成相關財務處理時,還要遵循《關于企業增發股份并改變股權結構企業財務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94號)的規定。
2023 01/12 1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