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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8月份,銷售白酒5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5.65萬元;當月另銷售啤酒15萬噸,共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8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8萬元;包裝物均約定2個月后歸還,根據上述業務該酒廠2022年8月份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根據某酒廠2022年8月份的銷售情況,白酒50000噸,不含稅銷售收入100萬元,包裝物押金5.65萬元;啤酒150000噸,不含稅銷售收入80萬元,包裝物押金8萬元,包裝物均約定2個月后歸還,該酒廠2022年8月份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是6.72萬元。
據增值稅法規定,銷售商應當履行以下稅務程序:收取包裝物押金時,應當履行開具收據,其實際發生額應當計入當月銷售收入,取得的押金應當進行稅前扣除,不算入應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上面的情況,該酒廠2022年8月份的應稅銷售額應該是95.35萬元,稅率為17%,銷項稅額為16.19萬元,但由于該酒廠收取的包裝物押金10.65萬元,因此該酒廠2022年8月份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6.72萬元,即95.35萬元乘以17%,減去10.65萬元,其中應稅銷售額乘以17%得出的稅額是16.19萬元,減去押金10.65萬元,剩余的5.54萬元,再加上上月未交的1.18萬元,累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6.72萬元。
拓展:
包裝物押金是指商家在售出商品時,根據規定從買方處收取的金額,用來抵押商品使用的容器,待商品被買方使用完畢,容器被歸還時,押金才能被退還。押金收取時,商家應當向買方開具收據,當買方歸還容器時,商家應當向買方開具退款收據,收支相符時,才能夠退還押金。在結算增值稅時,收取的押金應當在應稅銷售額中扣除,而不應計入應稅銷售額中。
2023 01/11 1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