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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經理趙某是以公司高管的身份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這種是法律上不被允許的,除非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2.公司不分紅,不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李某可以向公司股東大會申請,通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分紅的決議而進行分紅。
3.孫某可以與各位股東協商,通過股東大會表決來維護自身權益,或者通過轉讓股權來解決矛盾。
2023 01/0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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