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x19年3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非金銀首飾),該批材料為應稅消費品,其實際成本為20000元。甲公司支付給受托方的不含稅加工費為5000元,應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650元,應支付的消費稅為6250元,全部價款已使用支票付。甲公司收回該批委托加工物資后用于連續生產。該批材料已由乙公司加工完成,甲公司全部收回并已驗收入車。



你好;? ?
(1)發出物資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2)支付加工費、運費等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加工完成驗收入庫時:
①支付運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按規定準予抵扣的消費稅,應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科目的借方.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借庫存商品 -完工產品貸委托加工物資?
2022 12/26 1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