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八、本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通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重組,居民企業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重組情況說明,申請文件中應說明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
??2.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3.雙方控股情況說明;
??4.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5.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轉讓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2 12/01 1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