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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假設甲公司在2019年7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得到30%股權對乙實施重大影響,權益法核算; 乙公司在2020年3月宣告分配并發放2019年的現金股利1000萬,那么甲公司在確認應收股利的時候,是否應該只確認投資后(2019年7月1日)開始的乙公司實現的股利(1000/2*30%)?如果確認全部股利的30%,是不是會影響其他股東的權益?



你好全部確認,這里不是凈利潤,現金股利是時點指標
2022 11/22 15:11

老師您好:假設甲公司在2019年7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得到30%股權對乙實施重大影響,權益法核算; 乙公司在2020年3月宣告分配并發放2019年的現金股利1000萬,那么甲公司在確認應收股利的時候,是否應該只確認投資后(2019年7月1日)開始的乙公司實現的股利(1000/2*30%)?如果確認全部股利的30%,是不是會影響其他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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