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2019年12月,某商品批發企業(增值稅一般納人)發生如下經濟業務:商品溫存商品核(1)5日,銀行轉來外地興達公司托收憑證及所附單據,列明白糖15000千克,單的發展規價3元,貨款共計45000元,增值稅稅額5850元;白酒1200瓶,單價21元,貨款共計25200元,增值稅稅額3276元;代墊運費400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經審核無誤后。流轉的業承付價款,商品尚來運到。銷差價的(2)10日,上項購進商品運到,倉庫驗收入庫,轉來收貨單和商品溢余短缺報告單:白糖實收15460千克,溢余460千克;白酒實收1120瓶,短缺80瓶,溢余及短缺原因待查。(3)15日,對上項溢余、短缺商品查明原因及處理如下:溢余白糖460千克,其中400千克系供貨方多發,本企業同意作購進處理,已收到對方補來發貨票,企業匯付貨款其余60千克系自然升溢。短缺白酒80瓶,其中50瓶是供貨方少發,同意補發;20瓶是運輸部門責任失職造成;其余10瓶是企業搬運時丟失,經批準作管理費用處理。求,相據上述業多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你哈,學員,稍等一下
2022 11/11 1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