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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獎勵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將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獎勵增值稅,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同時也不符合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情形,對嗎?.
2017 07/02 17:31

齊惠老師 

2017 07/02 17:55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