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匯繳的過程中,物業前期介入費(物業公司前期在工地派人工程人員監督工程發生的費用)能否作為開發間接費用稅前扣除,并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加計扣除的基數?



您好!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的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不在上述列舉范圍內的支出,不能做為開發間接費進行加計扣除。
2017 06/23 1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