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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結構。在沈陽建立的分公司,無獨立核算權。所有的支出和所得都入到上海總公司的賬戶里。所有的稅收繳納也都是在上海繳納?,F在在沈陽設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國稅的稅種是企業所得稅:25%季報。在過去的兩次季報中都是零申報。不過在年報時,稅管員說國家有一個【2010】的十八條文件,需要我們在沈陽當地納稅,如果總公司不能給沈陽分公司提供限額分配表的話,沈陽市和平區國稅局將給我們公司定為定期定額征收。我不知道該如何對應。拜托您了。.
2017 06/21 09:49

良老師1 

2017 06/21 10:00
您好:
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下簡稱《通知》)第六條規定,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第七條規定,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通知》第九條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 )第一條規定,關于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問題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督促其及時預繳企業所得稅。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請您根據上述規定和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判斷,或者撥打12366詳細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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