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飛機,等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國際運收入,但根據《中新協定》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收入應視同國際運輸收入處理。 請問,這是說的啥意思,什么情況下是視同國際運輸收入,如果視同國際運輸收入,就執行居民國獨占征稅權的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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