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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凡投資者未按規定時間內繳足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應繳資本額差額應計的利息,屬于企業不合理的費用,應有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我的問題是,假設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為800萬,但借款金額為2000萬,那1200萬的借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為繳足的800萬,那么其中800萬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2022 08/13 18:08

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凡投資者未按規定時間內繳足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應繳資本額差額應計的利息,屬于企業不合理的費用,應有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我的問題是,假設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為800萬,但借款金額為2000萬,那1200萬的借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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