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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交易安全:1、訂立程序的規范化
2、合同義務的擴張化
3、代理制度的完善化
4、免責條款的限制化
5、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制度的確立
6、合同保全制度的使用
7、格式合同的規制化
8、預期違約責任的應用
債權人利益:一、“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只爭朝夕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當是必然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即債務人不收回到期債權,債權人的債務就不可能得到償還。如果沒有出現上述情況,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例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萬元,但債務人除自己有20萬元的財產外,還有10萬元的到期債權。在此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而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是因為債務人在不行使到期債權的情況下,也能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債權人的損失水是由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造成的,所以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債權人對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從司法實踐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有:工資、撫恤金、安置費、養老金、退休金等。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維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權利。
2022 06/20 0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