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從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4個月內向社會募集首批資金6000萬元。公司如期募足了6000萬元資金,但直至2019年9月1日,仍未發出召開創立大會的通知。很多股東要求甲公司的發起人返還所認購的股款并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但甲公司的發起人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資,拒絕了股東的要求。試分析發起人與股東之間誰對誰錯。



發起人錯了。
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明顯超過三十日,仍未召開創立大會。
2022 06/16 1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