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國公民李某2020年收入情況如下: (1)5月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5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28000元。 (2)6月以2100000元的價格,轉讓一套兩年前無償受贈獲得的房產。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為1050000元,受贈及轉讓房產過程中已繳納的稅費為170000元。 (3)8月在參加某商場組織的有獎銷售活動中,中獎所得10000元,將其中的5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款給貧困山區。 (1)計算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計算李某轉讓受贈房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計算李某中獎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李某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0-28000×3)×10%-2520=4080(元)。
(2)稅法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轉讓受贈房產的應納稅所得額=2100000-1050000-170000=880000(元)。
轉讓受贈房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80000×20%=176000(元)。
(3)個人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山區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公益捐贈扣除限額=10000×30%=3000(元)<5000(元)。
中獎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3000)×20%=1400(元)。
2022 06/15 2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