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計劃單列市內甲股份制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繳納增值稅。2020年12月甲企業的應納增值稅為30萬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甲企業仍未繳納稅款,該市稅務局經檢查發現甲企業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20萬元的決定,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甲企業董事會認為該罰款過重,于2021年1月22日僅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并于同年3月2日以董事張某的名義,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 (1)該市稅務局的處罰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張某能否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是誰? (3)甲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是否合理? (4)甲企業該事項能否同時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



(1)市稅務局的處罰正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張某不能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為該計劃單列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
(3)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合理。甲企業應當在知道稅務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不可以。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022 06/14 1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