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如何理解在已有的判決案例中,只有連帶賠償責任,沒有補充賠償責任?對于補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依據過失比例應承擔責任的大小?對于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額,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有無必要落實到責任合伙人?



同學你好,理解為已有的判決安全中,都是連帶賠償的,對于補充賠償責任按連帶責任不能賠償的金額來確定承擔責任的大小,對于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額,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有無必要落實到責任合伙人。
首先明確,補充連帶責任,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而補充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個下位概念,它事實上是一種廣義的請求權競合,例如,顧客住進賓館遭受犯罪行為人殺害,犯罪行為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賓館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兩個責任產生了競合。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則賓館消滅責任;賓館在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逃逸無法賠償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這時,犯罪行為人消滅了對受害人的責任,但卻產生了對賓館的賠償義務。這就是侵權補充賠償責任規定的含義所在。 2、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補充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責任人之間首先要負擔連帶責任,僅僅是在責任的承擔上有先后之分。而補充責任,又稱侵權行為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是從不真正連帶責任發展而來的,也就是說都是數個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事由而發生的不同債務的偶然競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均相對獨立。都是數個行為人各自具有單一的主觀狀態,沒有任何意思上的聯系,責任相同純屬于相關的法律關系發生巧合,使責任競合在一起。
2022 06/04 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