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器械類的最低折舊年限是10年,但我們公司預測只能用5年,因為是二手機械,現在匯算清繳系統提示沒有按照10年來算折舊,是否需要調增?


你好同學,不需要,具體法規依據《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的相關答復如下:企業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一般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據該資產的有形損耗和預見的各項無形損耗估測其繼續使用的年限。……對于企業購入已使用的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應短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022 05/27 2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