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1.2021年6月18日,甲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以90萬的價格采購某型號設備一臺 ,6月19日乙公司回復目前該型號設備100萬元臺,庫存充足。甲表示同意,之后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先于6月20日發(fā)貨,5天后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設備款100萬元。之后乙公司有證據(jù)證明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即中止履行要求甲提供擔保。丙公司向Z公司出具一份內(nèi)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100萬元設備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公司公章,但未約定保證方式。+ (1) 6月19日乙公司的回復是否構成新要約?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中止履行?若中止履行屬于什么抗辯權?并說明理由。。(3)丙公司的保證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4 (4)丙公司的保證方式如何界定?并說明理由。4



1,構成要約,這里明確了型號充足,表示可以滿足對方
2,不可以直接中止,可以履行不安抗辯權
有證據(jù)證明情況惡化
3,成立
4,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那么通常按一般保證處理
2022 05/27 1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