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甲公司的存貨存放在多個地點,審計項目組基于管理層提供的存貨存放地點清單,并根據不同地點所存放存貨的重要性及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確定了監盤地點。 (2)對H類存貨監盤時,甲公司有18個倉庫存放此類存貨,為節約盤點時間,甲公司人員30日盤點了位于城區東部的10個倉庫,31日盤點了位于城區西部的8個倉庫,審計項目組均派人進行了監盤,未發現差異,結果滿意。 (3)甲公司委托某工廠代管部分產成品,占期末存貨余額的40%,但該工廠盤點時間為2020年12月23日,當日甲公司派人前去盤點,帶回盤點表,審計項目組進行了核對,結果滿意。 (4)盤點重要子公司N公司存貨前一天,其所在地突發地震,無法前往現場對存貨實施盤點及監盤,審計項目組因此實施替代程序,結果滿意。 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1)不恰當。審計項目組獲取了管理層提供的存貨存放地點清單,未驗證其完整性。
(2)不恰當。對同一類型的存貨應同時進行盤點及監盤。
(3)不恰當。對于第三方代管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兩項審計程序:①向持有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第三方函證存貨的數量和狀況;②實施檢查或其他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
(4)不恰當。因不可預見情況導致無法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注冊會計師應當另擇日期實施監盤,并對間隔期內發生的交易實施審計程序。
2022 04/24 2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