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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有什么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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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我國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持續優化完善,鼓勵創新的力度不斷加大,出臺了系列知識產權稅收優惠政策。
一、知識產權開發/技術研發
01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02
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03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二、知識產權成果轉化
04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05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06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07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08
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
三、知識產權成果轉讓
09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0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設計等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1
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自2015年10月1日起,包括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
2022 04/23 1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