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核算,2019年6月發生下列原材料收發業務(下列采購業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認證)(“原材料”、“在途物資”、“應交稅費”、“應付賬款”需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2)8日,向乙公司采購B材料5,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列示價款2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600元,款項尚未支付,所購B材料尚未到達企業。根據業務編制會計分錄。 (3)11日,向丙公司采購C材料2,000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示價款100,000元,增值稅稅額13,000元,丙公司代墊運費4,000元,增值稅稅額360元,款項已簽發轉賬支票支付,所購C材料尚未達到企業。根據業務編制會計分錄。(4)13日,向乙公司采購的B材料5,000千克到達企業驗收入庫。根據業務編制會計分錄。(7)30日,向丁公司采購的D材料500噸達到企業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等結算單據,按合同價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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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8 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