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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公司給醫院提供醫學檢測服務是零稅率還是免稅?謝謝!



你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七)項第2 點規定,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49 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衛生部令第 35 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 2020 年 3 月 19 日發布的《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九期)》第 5 問“我單位是一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被列為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我單位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以及生化檢測、免疫檢測、微生物檢測等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解答中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以下稱“20 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號,以下簡稱“8 號公告”)第三條明
確,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醫療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該項優惠政策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因此,你單位可以對照上述政策規定,在 8 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8 號公告執行到期后,可以按照 20 號文件的規定及其執行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優
惠政策。
綜上,你單位按照不高于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生化檢測、免疫檢測服務,屬于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以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件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2022 03/08 18:43

84785013 

2022 03/08 18:48
老師,為提供增值稅免稅項目而取得的進項稅額還可以抵扣嗎?謝謝!

玲老師 

2022 03/08 18:50
你好 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不能抵扣??

84785013 

2022 03/08 18:53
老師,如果假設是用于零稅率項目而取得的進項稅額,那么是可以退稅的,或者說就相當于可以變相抵扣的,我的這個理解對嗎?謝謝!

玲老師 

2022 03/08 18:54
你好 可以這樣理解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