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部門規章,制定機關是國務院各部委。為什么還要國務院先提出意見?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于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為什么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的,要交由全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而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就不用找誰裁決
你好
是為了排除國務院的偏心。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的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家甲和乙兩個孩子打架一樣,找甲的爹來評理。若甲他爹認為乙有理,很讓人信服(這是位公平的爹);若甲他爹認為甲有理,會被認為"護短、偏心",難以服人,所以得找個共同的上級(爺爺)來重新評價。
2022 01/31 00:11

84784999 

2022 01/31 00:16
地方性法規不是大于規章嗎?直接看它們上級哪個更大不就行了嗎?就是不懂這個邏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