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期末應不應該有余額



哦可以有余額的,比如你這個月扣除了個稅,但是在下一個月申報繳納。
2022 01/05 09:59

84784981 

2022 01/05 10:00
個稅是次月發工資時扣除,正常應該有余額嗎

郭老師 

2022 01/05 10:05
你好,對的是的,有余額的是正常的。

84784981 

2022 01/05 10:06
不是這個意思老師,比如10月份計提工資10萬,個稅應該是次月發工資時扣除對吧,那這種情況應該沒有余額吧

郭老師 

2022 01/05 10:08
你好,發工資的次月申報個稅,這個對不對?

84784981 

2022 01/05 10:09
當月計提,當月發工資,當月就報個稅

郭老師 

2022 01/05 10:09
你好,那你們單位提前申報了。

郭老師 

2022 01/05 10:09
正常的應該是次月申報個稅,本月貸方有余額,次月申報,繳納了之后沒有余額,但是本月又發了工資,又扣除了,還是有余額。

84784981 

2022 01/05 10:10
比如10月計提,11月發工資,11月申報10月份的工資,沒有提前申報吧

郭老師 

2022 01/05 10:11
你好,提前申報了
提前了

郭老師 

2022 01/05 10:12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郭老師 

2022 01/24 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