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為13%,商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在確認銷售收入時逐筆結轉銷售成本(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六月份發生以下經濟業務。2日,向乙公司銷售A商品1600件,標價總額800萬(不含增值稅)商品成本為480萬。為了促銷,甲公司給予乙公司20%的商業折扣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已發出商品,并向銀行辦理了托收手續。10日,因部分A商品規格與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甲公司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銷售退回允許扣減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退回商品已驗收入庫。15日甲公司將部分退回A商品作為福利發給公司職工,生產工人100件,行政管理人員20件,專項銷售機構人員40件,該商品市場價格每件0.48萬元(與計稅價格一樣)實際成本0.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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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30 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