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的一份服務協議里面約定的即有提供服務的內容,也有租賃設備的內容。由于這樣的協議,通常簽回來的合同內容就是一份混合銷售的合同。我們是一般納稅人,提供服務開百分之六,租賃部分就是百分之十三。想問下,如果我們一份合同中的服務收入部分的占比大于租賃的。是不是可以合并開百分之六的發票。這樣對我們有稅務風險嗎?另外我們營業執照上還沒有租賃的經營范圍,是不是我們要增加范圍。目前暫時如果租賃很少的話,是不是可以在合同上避免租賃的字樣都按服務的來開票。



你好,只要合同中包含租賃部分就不能合并開百分之六,需要增加經營范圍,如果合同中不體現租賃可以按服務開
2021 10/14 18:28

84785018 

2021 10/14 18:37
那如果一份合同中即有服務的內容,又有租賃的內容。是不是就要合并開百分之十三的發票呢

夏天老師 

2021 10/14 18:39
不是的,分開按照不同業務開不同稅率

84785018 

2021 10/14 18:47
其實我們的服務內容是凈水設備提供給對方使用,對方根據水的使用情況,給我們支付水費和服務費。設備的所有權是我們。這樣的業務從本質上說,是不是就是有形動產租賃,只是我們人為的說是提供服務。這樣的情況,嚴格來說,對我們有稅務風險嗎?像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處理更好?謝謝

夏天老師 

2021 10/14 18:51
會有風險存在,畢竟形成了租賃事實,建議還是按照不同業務進行開票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