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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于2020年7月12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應收價稅合計款為339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給予的付款條件為2/10,1/20,n/30;乙企業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甲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為( )元(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



你好,甲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為=33900—30000*2%
2021 10/09 21:24

甲企業于2020年7月12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應收價稅合計款為339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給予的付款條件為2/10,1/20,n/30;乙企業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甲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為( )元(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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