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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有什么區別?


同學,你好。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別
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關于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至遲于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并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2、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3、物權行為,應采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一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別這一內容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兩者之間的法律效果不同,作用和意義卻是不容忽視的。
2021 08/07 20:35

84785034 

2021 08/07 20:44
有分別的定義和例子嗎?經常記不住這兩個概念
jollyliu老師 

2021 08/07 21:33
同學,你好,稍等我要找找
jollyliu老師 

2021 08/07 21:38
同學,你好。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于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于買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