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外購原礦和自產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和銷售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這個公式怎么來的,這里不明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14號
為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二、納稅人申報資源稅時,應當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三、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6年第38號),《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發布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8月28日
2021 07/23 11:22

黎錦華老師 

2021 07/23 11:22
規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便利納稅人申報計稅。對于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兩種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當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時,由于在洗選加工過程中產生了增值或數量消耗,為確保稅負公平,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需要按照《公告》規定的公式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例如,某煤炭企業將外購100萬元原煤與自采200萬元原煤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煤銷售,選煤銷售額為450萬元。當地原煤稅率為3%,選煤稅率為2%,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外購原煤購進金額×(本地區原煤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煤適用稅率)=100×(3%÷2%)=1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