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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勞動合同法中沒寫到競業限制這塊的嗎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保守秘密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狹義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等。根據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知識產權的概念成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識產權的范圍界定為:(1)版權與相關權利;(2)商標權;(3)地理標志;(4)工業設計;(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7)未披露過的信息;(8)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
2021 07/21 11:58

紫藤老師 

2021 07/21 11:59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有以下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