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在3個月內不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的約定。那么勞動者在解除競業限制后可以到該公司的的競爭對手公司工作嗎?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 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所以在解除 了競業限制約定以后,勞動者是可以去該 公司的競爭對手公司去工作的。
2019 05/12 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