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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丁四人商議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合伙協議。甲以部分貨幣及實物折價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物出資4萬元。合伙協議規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合伙協議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合伙企業設立后存續期間,發生下列行為事實: 問題看圖片吧老師



您好。
1.?如果丙是現任國家公務員,則丙不能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為在職國家公務員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因此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甲乙丙丁的出資方式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3.?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雖然甲的行為超出了他的職權范圍,但是《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A公司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職權范圍為由否認該合同的效力。
4.?丁不可以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普通合伙企業中,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B是就丁退伙前的債務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戊也不可以以自己新入伙為由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甲聘任張某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王某提供擔保的行為均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以合伙企業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擅自聘任和提供擔保的行為都不合法。
6.?乙不可以再作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屬于當然退伙,不再為合伙企業合伙人。
7.?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對于40萬債務,應先以合伙企業財產25萬元清償。剩余15萬元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人的承擔比例,所以合伙人按照約定比例清償。
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2021 06/18 1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