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個題目幫我解釋下,最好是舉例說一下



您好,學員:
1.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觀危險狀態,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危險犯是以造成某種犯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從危險犯的特征看,危險的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只要構成足以發生嚴重后果的危險狀態即為既遂,而不以嚴重后果的發生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這類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幾種特定犯罪,例如《刑法》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其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則按照《刑法》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2.“沒有犯罪未遂。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著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在這類犯罪中,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2021 06/18 10:32
